公积金配套文件一: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收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收缴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公积金收缴范围:园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园区公积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及员工缴纳的公积金纳入公积金各基金专户,按规定专项用于员工各类社会保障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园区公积金基金收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公积金登记
第六条 属于《暂行办法》和《补充规定》规定范围内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工商注册登记或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中心”申请办理园区公积金登记手续。
第七条 园区公积金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纳园区公积金的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缴费单位的,应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向“中心”申请办理园区公积金登记时,应填写《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单位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 “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申办的公积金登记,核对受理材料的完备情况,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登记证》。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相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材料到“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公积金登记手续。“中心”审核后,收回原登记证,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发放《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登记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园区公积金缴费义务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或自上级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中心”办理注销园区公积金登记手续。
第三章 公积金缴纳
第十二条 园区公积金按照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分类,分设相应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各用人单位除按单位全部员工月缴费基数的0.2%统一缴纳公积金工伤保险费外,分类综合缴费比例如下:
(一)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44%,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22%的比例对等缴交。
(二)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36%,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18%的比例对等缴交。
(三)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28%,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14%的比例对等缴交。
第十三条 A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普通三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
(三)普通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6%;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
(四)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
(五)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
第十四条 B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特别三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1%。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
(三)特别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6%;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5%;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
(四)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
(五)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
第十五条 C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特别二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8%。
(二)特别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4%。
(三)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
(四)大病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
第十六条 园区公积金另设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公积金工伤保险费计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 园区公积金月缴交额上限,由“中心”参考园区工资指导理事会公布的园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制定,经征求公积金理事会意见,报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公布。员工公积金月缴交额达到上限时,其按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所得的超出部分,可不作为当月公积金缴交。
第十八条 公积金月缴交额下限,由“中心”按公积金养老、医疗最低存款额计算确定,经征求公积金理事会意见,报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公布。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如其每月缴交的公积金额低于月缴交额下限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补足。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员工缴纳的公积金不计征税、费。
第四章 申报和缴费程序
第二十条 参加A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员工,需按月申报缴费基数并缴纳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参加B、C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可按下列办法之一,申报缴纳公积金:
(一)按月申报缴费基数并缴纳公积金。
(二)按年度申报缴费基数并按月缴纳公积金。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0日前,根据本单位员工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总额,计算出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本结算年度(本年4月至次年3月)缴费基数,每月定额缴纳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缴费申报手续,应向“中心”提供《园区公积金缴费清册》及《园区公积金缴费清册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时,应办理申报手续,并应向“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一)《园区公积金会员增加表》;
(二)新增员工劳动合同;
(三)《园区公积金会员基本情况表》;
(四)新增员工的《园区公积金关系转移单》或园区外转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减少时,应办理申报手续,并向“中心”提供《园区公积金会员减少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须自本单位发薪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月缴纳公积金。员工个人缴纳的公积金,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公积金,可通过银行转帐;也可与“中心”及银行签订有关的托收协议,委托银行直接托收。
第二十七条 “中心”在收到用人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后,应向用人单位出具《园区公积金缴款专用凭证(代收据)》,作为用人单位缴款的入帐依据。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如不能在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及时缴纳公积金,可给予14个工作日的缓交期,期间加收规定的公积金利息。超过缓交期后缴纳公积金的,除加收利息外,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濒临破产、法定整顿以及园区管委会认定的其它特殊条件的单位,暂无能力缴纳单位应缴的公积金时,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缴交期内,提交缓缴书面申请,经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缴。缓缴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单位,须订立还款计划,按期缴清所欠公积金。在批准的缓缴期间按公积金利率收取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自员工起薪之月起,办理补缴手续。补缴的月缴费基数按本规定实施前上一年度员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的平均数确定。员工工收入不足一年的,按折算成全年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心”应当按年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公积金收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为缴费单位保密。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公积金收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三十四条 “中心”受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公积金收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公积金收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 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缴或少缴公积金的单位,可按《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园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公积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缴费基数,指员工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员工(会员)不包括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异地分支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在园区行政区域外设立,其员工劳动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的企业、营销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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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只能用在园区
园区房价疯长
还在说好
政府官员读是吃屎的吸血鬼,只管高高在上不管民生,只会盘剥老百姓,这种政府要他做啥
怕什么,我们是正当的,我们违反什么法律,国家规定只是养老的一部分只能转,其它的可没做规定,小小苏州政府他不敢对我们怎么样。我们不去闹就永远取不出来公积金,还以为我们高兴着呢。
我收到小到消息它们给园区没家公司发了邮件 就是让上班的 不要改变上班路线
接着又是1.25员工的动向 好像我们是在做贼是的 吗的上面写着 (机密) 两个字
这他吗恶心到家 你既然没做坏事 换牌半夜鬼敲门
看 到得给我给我疯狂的转!!!!加油 ~~ 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挨千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