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于:
特别提示:提取时,请携带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原件,附件材料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
项 目 | 附 件 内 容 | 要 求 | |
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 自住住房的 | 购买新建住房 | 1、购房合同或房产证;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或契税完税证(有效期一年)。一次购房行为办理一次提取。 | 同时具备 |
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 | 1、《存量房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交易资金为房屋成交价格的 30%或以上) 。 | 同时具备 | |
购买公有住房 | 1、买卖契约;2、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有效期一年)。 | 同时具备 | |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 1、拆迁协议;2、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 | 同时具备 |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 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一年)。 | ||
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 | 1、 苏州市房产交易处出具的《使用权转让变更通知书》; | 同时具备 | |
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 付款凭证。 | ||
离休、退休的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 离(退)休证或身份证(必须到法定退休年龄)。 | ||
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同时具备 | |
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公积金帐户 | 1、户口簿或身份证; | 同时具备 | |
低保特困对象 | 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镇)居民最低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 | ||
出市区或出境定居的 | 到园区工作 | 经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中心盖章的《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只办理销户转移不提取现金)。 | |
到外市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 户口迁移证明。 | ||
1、外地户口簿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苏州市区户口暂住证; 2、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 | 同时具备 | ||
不迁移户口的提供与外地(不含大市范围)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存证明。 | |||
出境定居(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境外身份证。 |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即超过保底数以上部分) | 偿还住房贷款(含还清贷款) | 大市范围内:还贷信息由指定银行每月向中心提供,个人不需要提供还贷证明。还清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还清次月15日后办理提取手续;或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还清证明”,经核实还贷信息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 |
购买公房分期付款 | 1、买卖契约(契约中必须说明分期付款); | 同时具备 | |
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 1、 租赁双方签定的住房租赁协议书; | 同时具备 | |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死亡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 1、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同时具备 |
被宣告死亡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 1、被宣告死亡证明;2、代为领取人身份证。 | 同时具备 |
注:
1、证明夫妇关系:户口簿或结婚证;
2、证明直系亲属关系:户口簿(必须在同一户口簿内)。
2.从
http://www.sipspf.org.cn/publish/main/124/index.html
可找到:
甲类计划(住房保障)
H1:苏州工业园区购房一次性提取申请表(样表)
http://www.sipspf.org.cn/publish/media/biaoge/1344236047884.doc
尊敬的公积金会员:
为进一步增强住房保障业务经办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中心”委托部分银行网点开设“公积金专柜”办理住房提取业务。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取业务请就近办 理。
一、业务范围:
1、购房一次性提取
2、还贷委托提取计划申请
二、房源范围:
1、会员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包括一手房(含定销房)、二手房;
2、购房一次性提取可为全国范围内房源,还贷委托提取只限苏州大市内房源。
三、购房次数、时间及贷款类型:
1、首次动用公积金的(除本套房以外,未使用过公积金的);
2、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的(按购房合同签订时间);
3、银行办理的还贷委托提取业务仅限于纯商业贷款或在园区公积金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
四、注意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在银行网点办理之列;
2、办理业务必需带有效公积金会员卡;
3、购房一次性提取除本人及配偶外的第三方不可代办;还贷委托提取计划申请必须本人办理,他人(包括配偶)不可代办。
五、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工商银行园区支行(苏华路1号,电话:62659359)
2、中国银行园区支行(苏华路8号中银惠龙大厦 ,电话:68732392)
3、农业银行新城支行(沈浒路535号雅戈尔国际大厦,电话:65167031)
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银行正常营业时间。
4.
->
苏园劳保〔2011〕22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房实施细则》)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存量基金管理规定》),现就明确动用公积金购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基金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中的社会保险(公积金)规定限额,从2011年7月1日起按126000元执行。
二、符合《住房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员工(以下简称甲类计划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的期限,最长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7年,即男员工不超过53周岁(不含53周岁)、女员工不超过43周岁(不含43周岁)。
三、甲类计划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采取还贷委托提取方式的,需在本人住房账户或普通专户内留存一个月的核定还贷金额;采取一年两次提取方式的,需在本人住房账户或普通专户内留存十个月的核定还贷金额。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解析:
(1)如果你是男的,30岁,打算贷款30年,则就超出了其所规定的,53岁的限制了 -> 这规定,很坑爹
(2)假如你公积金里面有10万,决定贷款后每月还款5000,那么你最后只能取出9.5万,因为要留一个月的还款金额在公积金的账户里面 -> 也够坑爹的。
5.
->
6.
08年12月10日
“
第十条 会员申请动用普通专户存款购买园区住宅商品房并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会员携购房合同、会员卡(或身份证),以配偶姓名签订购房合同或夫妇均为会员合并提取普通专户存款购房的,需同时出具结婚证明(或户口簿),向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购房申请表》。“中心”核准后,将会员申请的动用额划转至住房开发商银行帐户;或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给其本人(需出示已支付购房款的收据)。会员以现金支票支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所示收据的付款总额。按本款规定提出动用申请的,需在签订购房合同的三个月内办理。
”
解析:
假如
你买房首付要30万,自己只有10万现金,公积金里面有20万。
那么,你买房时,先付款给开发商10万,开发商给你开了对应的10万的收据,然后去公积金打算取出所有的20万的公积金,则是没法全部取出来的。
只能取出,不超过你所付的10万,即只能最多取10万。
如果想要取出所有的20万的公积金,则要自己先付20万的现金,拿到20万的收据,最后才能取出20万的公积金
-> 这个最坑爹。
比如前几年,很多房子只要首付10万的,比如某人公积金有8万,本来应该只需要自己另外付2万现金即可,但是那样你只能取2万的公积金。
而如果即使借了另外6万现金,凑够8万,结果你就是
先付给开发商8万现金(注意此钱是无法退回的)
再去了8万公积金
最后是首付16万了,而不是10了,因为给开发商的8万,人家不会再给你退回你要的6万的。。。
7.关于一次性提取,即“购房动用”的政策:
原则
1、同一员工购同套房只可提取一次。
2、员工因购房已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的,不得再以该套房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
3、员工二次及以上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目前未使用园区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
(2)已还清前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键词 | 购房 时间 | 房源 范围 | 备注 | ||
甲类计划 首次或第二次 大市范围 正常缴费 | 7月1日之后 | 大市内 | ①按规定年龄留足最低存款后,可购房一次性提取普通专户和住房账户 ②可使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偿还购房贷款 | ||
7月1日之前 | 园区内 | 同上①、 ② | |||
园区外 苏州大市内 | 7月1日后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 | 符合原区外购房普通专户动用条件 | 同上① | ||
不符合原区外购房普通专户动用条件 | 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在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购房一次性提取上述账户的余额 | ||||
7月1日后申请偿还购房贷款 | 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在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使用上述账户的余额偿还购房贷款 | ||||
正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的会员 | 同上②,并可按规定申请偿还购房贷款总额度调整 | ||||
甲类计划 其他情形 | — | — | 本人住房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在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使用上述账户的余额购房一次性提取和偿还购房贷款 | ||
乙类计划 参加住房公积金 | |||||
灵活就业人员 | — | — | 本人住房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在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使用上述账户的余额购房一次性提取 | ||
乙类计划 不参加住房公积金 |
2011年7月1日前 A类计划 存量账户-普通专户 | 年龄(周岁) | 普通专户 |
35(含35)及以下 | 36% | |
35以上至45(含45) | 35% | |
45以上 | 34% | |
2011年度7月1日起 甲类计划入账比例 | 住房账户 | 16% |
住房账户浮动 | 0%-8% | |
养老补充账户-可借用 | 6% | |
特殊补充账户-可借用 | 14% | |
2011年度7月1日起 住房公积金入账比例 | 住房公积金账户 | 16% |
住房公积金账户浮动 | 0%-8% |
1、提取人为买受人(含配偶)及合同上未署名但与任一买受人在同一户口本上的直系亲属。
买受人是指购房合同中署名的房屋买方(下同)。
2、买受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的,提取人必须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且一律不得借用养老补充帐户和特殊补充帐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除借款人本人、配偶及与借款人为同一户口本的直系亲属外,其他房产共有人若无住房借款的,不得办理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业务。
4、以上直系亲属是指买受人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子女(含配偶)(下同)。
员工购房使用各账户基金的先后顺序为: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普通专户、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户。
1、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甲类员工正常缴费期间;
(2)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住房;
(3)首次或第二次动用公积金(包括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购房次数);
(4)本次动用前的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满足《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动用条件(详见下表)。
年龄 | 男40周岁以下 女35周岁以下 | 男40周岁(含40周岁)-50周岁 女35周岁(含35周岁)-40周岁 | 男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 女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 |
需留存金额 | 0 | 当年度社会保险(公积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最低存款额的50% | 当年度社会保险(公积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最低存款额 |
2、员工2011年7月1日之前购买园区内住房,甲类员工正常缴费期间,首次或第二次动用公积金,可按规定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
3、目前正在使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的员工,7月1日后仍需继续偿还的,可按规定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
员工可借用偿还购房贷款计划生效后的养老补充账户及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偿还购房贷款。
甲类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按月偿还购房贷款并在2011年7月1日后仍需继续偿还的,在按规定正常缴费期间,可动用本人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还贷,还贷限额和年限仍按原核定限额和年限继续执行。原核定限额在2011年7月1日后用完且该套住房购房贷款未还清的员工,可按规定申请调整购房贷款偿还限额。甲类员工调整偿还购房贷款可用总额度只能申请一次。
8.对于园区公积金各种缴费比例详情:
“
3、2011年度缴费比例和账户入账比例
甲类比例:
缴费比例 | 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 |||||||||||
总比例 | 单位 | 个人 | 个人账户 | 统筹账户 | ||||||||
养老 | 医疗 | 住房 | 特殊补充 | 养老 | 医疗 | 工伤 | 失业 | 生育 | ||||
个人 | 补充 | |||||||||||
47 | 28 | 19 | 2 | 6 | 3 | 16 | 14 | 1 | 2 | 1 | 1 | 1 |
乙类比例:
缴费比例(%) | 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 ||||||||
个人账户 | 统筹账户 | ||||||||
总比例 | 单位 | 个人 | 养老 | 医疗 | 养老 | 医疗 | 工伤 | 失业 | 生育 |
31 | 20 | 11 | 8 | 3 | 15 | 2 | 1 | 1 | 1 |
”
【解析】
一般园区的A类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最多用到36%,就是:
36%
= 本身就有的16%的住房部分 + 暂时借用的20%
= 本身就有的16%的住房部分 + (“养老补充”的6%+ “特殊补充”的14%)
其中,暂时借用的这20%,都是要等到退休时,再偿还的。
转载请注明:在路上 » 【整理】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