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配套文件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园区公积金关系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园区公积金制度设A、B、C三类综合的社会保障计。
(一)A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六项社会保障内容,个人帐户分设养老、医疗、普通三个专户。
(二)B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障内容,个人帐户分设养老、医疗、特别三个专户。
(三)C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住院医疗等四项社会保障内容,个人帐户分设养老、特别二个专户。
第二章 园区内公积金转移
第四条 会员在园区范围内就业岗位流动,须由用人单位(聘用方)为该会员办理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未办理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的,该会员公积金个人帐户将予以封存。
第五条 会员在园区公积金同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之间转移,其个人帐户各专户不作调整。
第六条 会员从A计划向B计划转移,保留养老专户和医疗专户,取消普通专户,另设特别专户。转移时,按该会员历年缴费基数、B计划养老专户、特别专户入帐比例和应计利息,计算转移金额。计算所得金额,分别计入其B计划的养老专户、特别专户。原A计划下养老、普通专户合计金额在转移后如有余额计入其特别专户;转移金额不足的,须由其本人用现金补足差额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医疗专户余额不作调整。
第七条 会员从A计划向C计划转移,保留养老专户,取消普通专户,另设特别专户,并封存医疗专户(医疗专户如有余额的,可按规定继续使用)。会员养老专户、特别专户转入金额的计算同本规定第六条办法。
第八条 会员从B计划向A计划转移,保留养老专户和医疗专户,取消特别专户,另设普通专户。会员原B计划下养老专户、特别专户的存储额,分别转入A计划养老专户、普通专户内。
第九条 会员从B计划向C计划转移,保留养老专户和特别专户,封存医疗专户(医疗专户如有余额的,可按规定继续使用)。各专户存储额不作调整。
第十条 会员从C计划向A计划转移,保留养老专户,取消特别专户,另设医疗专户和普通专户。会员原C计划下养老专户、特别专户存储额分别转入A计划下养老专户、普通专户内。
第十一条 会员从C计划向B计划转移,保留养老专户和特别专户,另设医疗专户。各专户存储额不作调整。
第十二条 会员在园区公积金与园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以下简称农保)转移,须办理关系转移手续。会员从园区公积金向园区农保转移,公积金个人帐户封存,另设农保个人帐户。园区农保参保对象从农保向园区公积金转移,另设公积金个人帐户,其农保个人帐户予以封存。
第三章 区外社会保障关系转入
第十三条 会员从园区行政区域外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向园区用人单位流动,应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会员参加园区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视其本人参加公积金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从江苏省内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省内)用人单位转入的,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存款额不作转入。
(二)基本医疗保险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存款,可视转出地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及本人参加的公积金社会保障计划类型作相应的转入。转入的个人帐户存款额,计入其本人公积金医疗专户内。
(三)区外住房公积金基金办理转入手续,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视会员参加的公积金社会保障计划类型,转入其本人公积金普通专户内。
第十五条 会员从江苏省外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省外)用人单位向园区用人单位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需同时办理关系转移及个人帐户存款额转入手续。转入的个人帐户存款额计入其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内。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1997年12月31日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累计储存额;以及1998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及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同本规定第十四条(二)、(三)款。
第十六条 会员从园区外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款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存款,于转入后的下一结息期起,按园区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利率按年计算利息。
第四章 区内公积金向区外转移
第十七条 会员从园区用人单位向省内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用人单位流动,应办理公积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会员参加公积金A计划的,可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手续。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根据会员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及个人帐户入帐比例,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及个人帐户的本息和。计算所得的总额,扣除已入帐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额后,从其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普通专户中抵扣,然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参加A、B计划的会员公积金医疗专户存款,可视转入地区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作相应的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参加A计划的会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所需的转移金额,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推算。转移所需金额从其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中抵扣。
(四)参加A计划的会员,因动用普通专户存款购房,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其普通专户存款额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应由其本人用现金补足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会员从园区用人单位向省外用人单位流动,在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相应的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后,还应按第十七条(一)款规定,将推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款额同时转出。
第十九条 会员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或)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手续后,个人帐户仍有余款的,应予暂时封存。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提取其个人帐户封存的本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及会员欠缴公积金的,须补缴后方可办理园区公积金、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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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